荆楚网消息 (湖北日报) 沈峰
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的意义,就在于通过民意的充分介入,控制产品提供方的话语权,张扬公众参与价格管理的博弈权。价格听证本身就是价格管理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程序设计,其魅力就在于彰显一种“程序正义”。既然进行公开听证,就要充分听取各方面代表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。
然而,时下有些价格听证会,面向广大消费者彰显这种“程序正义”还不够。前不久,华东某市召开一个价格调整听证会,甚至还出现过会前拒绝媒体采访、拒绝透露听证代表身份和联系方式的现象,这一现象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。
试想,拒绝透露此类信息,你让代表怎么听取更多公众的意见?有人说,听证代表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,不便透露。其实,这是对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存在一定误解的表现。个人信息固然属于隐私范畴,但是听证代表并不只是代表个人,而是作为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参与听证的。在这种语境下,代表的身份和联系方式,就要与“个人隐私”这个概念区分开来,以保证代表能够在听证会前广泛收集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民意。
而且,从保障“程序正义”的角度讲,听证会主办方也理该公布听证的相关信息;听证代表的选择,亦应接受公众监督。因为听证代表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,一是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;二是要坚定地站在消费者立场上说真话。如果听证代表不能代表广大消费者意愿,不能或不敢说真话,那听证的民意就输了一大半。价格听证会,也就难免变成“涨价告知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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