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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法实施 国企破产不再享有特殊照顾

http://business.cnhubei.com  2007-6-1 11:44:35  

据新华社电 去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将于6月1日施行。与此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,企业破产法主要有以下5大看点。

看点一: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

根据规定,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,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,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;公布后形成的拖欠,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,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。

看点二:国企破产不再享受“特殊照顾”

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。对这些破产项目,国家实行特别政策,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,并给予财政支持。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,这就意味着,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,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。

看点三:重整为企业摆脱困境带来生机

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。企业破产法规定,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,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,从而在破产清算外,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。

看点四:“假破产、真逃债”被明令禁止

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,“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”。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,企业董事、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、勤勉义务,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此外,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,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
看点五: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

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。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,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,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于1994年开始起草,历经12年多次修改,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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